作者: ‖ 时间:2022-03-26 ‖ 来源: ‖ 点击:42
原来,是位于缙云县东渡镇的南河电镀偷排了约70吨工业废水,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2018年5月23日21时至次日凌晨3时许,在缙云县东渡镇兰口路3号缙云县南河电镀内,负责处理工业废水的员工按照该投资人指示,将内未经净化处理的含有氰、铜、铬、镍等成分约70吨工业废水,用水泵抽出并通过暗管直接排放到好溪水域。
经水利局调查,此次污染事故造成好溪缙云兰口至莲都水东大桥段4300余亩水域受到污染,二十余种鱼类共10余公斤及底栖动物6000余公斤死亡,打捞和回收死鱼共计13001.9斤。
据河岸村民回忆,当时有很多人到河中捞死鱼,但知道是毒鱼后不敢食用,当地政府以10元每斤的价格前来回收。
2018年6月,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2人批准逮捕。
2018年6月,缙云县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对南河电镀作出停业、关闭的行政处罚。
今年6月,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缙云县南河电镀及王某等4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缙云县南河电镀承担受污染水资源损失费用、渔业资源直接经济损失、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费用、死鱼回收应急处置费用等300余万元,王某等4人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被告缙云县南河电镀及王某某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经过法院调查、举证质证、证人出庭作证、法庭辩论等法定程序后,该案宣布休庭,并将择日宣判。
对于河水这种具有流动性和自净能力的环境介质,确立了水污染环境修复责任的处理原则,即污染行为一旦发生,不因水环境的自净改善而影响污染者承担修复义务。所以向河水偷排工业废水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必须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公益损害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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