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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除磷剂_违法行为类型是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

    作者: ‖ 时间:2022-05-25 ‖ 来源: ‖ 点击:144

      中国网财经3月16日讯(记者 钟文鑫)据市市场监管局网站消息,大董()餐饮管理常德路店(简称“大董常德路店”)近日遭罚款3000元,违法行为类型是“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11月2日,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品测()检测科技对大董常德路店销售的老姜进行抽样检测。2021年11月23日,品测()检测科技出具《检验报告》(No:2021-NCP-静安-0950)。经检测,该老姜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大董常德路店于2021年11月1日从旭店贸易采购了10斤老姜,进货单价6元/斤,总价60元。自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6日期间,以老姜作配料与食材加工后再以菜品进行经营销售。至《检验报告》(No:2021-NCP-静安-0950)出具前,该批次老姜已使用完,无库存,故货值金额60元。

      大董常德路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老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本案并非因大董常德路店管理不当造成农药残留,且违法行为仅持续6天;已用的老姜货值金额仅60元,无违法所得,且经营额已无法计算;在违法期间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收到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失的投诉或举报;案发后,该积极整改,在经营场所及时发布已售老姜的召回公告并配合调查,停止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项的规定。

      因此,综合上述,依据相关规定,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大董常德路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

      天眼查显示,大董()餐饮管理成立于2012年8月22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是董振祥。股权方面,大董()餐饮管理是大董餐饮投资全资子,北京大董烤鸭店有限责任持有后者90%股权。

      大董集团官网显示,“大董”, 拥有大董、小大董、大董小味、董到家(电商)等六个子品牌,分别分布在北京、、哈尔滨、深圳四地,共拥有30家分店的中国知名餐饮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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